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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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教练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摔跤比赛
科研委员会
青少年训练委员会
纪律和反兴奋剂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
中国摔跤委员会
重要事件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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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摔跤锦标赛
全国青少年摔跤锦标赛
全国摔跤锦标赛
主要职责 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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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是:宣传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摔跤,强化制度,提高体育技术水平;协调组织国际比赛,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各种类型、级别的比赛和训练;拟定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养制度;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组织国家队训练和参加比赛;组织科研工作等
现任领导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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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刘成良[5]
事件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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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8月25日十运会男子古典式摔跤决赛首日出现的“殴打裁判”现象,经过28日一天的总结,中国摔跤协会推出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措施。
古典式摔跤“殴打裁判”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晚间,经过3次深入分析会议,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宋兆年及相关领导中国摔跤协会和裁判组先后出台了两项紧急救济措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比赛的顺利进行。为保证8月29日开赛的女子自由式摔跤和9月1日举行的男子自由式摔跤的顺利进行,经过8月28日一天的讨论,中国摔跤协会继续完善了两项规定。被介绍了。推出了三项新的补救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裁判要向场上球员多提醒、解释。宋兆年解释说,国际摔跤联合会的规则变化很快。一月份推出的新规则在五月份不再适用。各队在预赛和决赛备战时采用不同的规则,这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准备工作带来了挑战。具有一定的难度。之所以坚持在决赛中采用新规则,是为了备战9月底的世界摔跤锦标赛。因此,宋兆年要求裁判对场上球员与新规则相关的不规范动作多给予提醒和解释,不要操之过急。
二是除参赛队员外,任何人不得上台。如果违反规则,第一次将得到黄牌,第二次将得到红牌,并且球队将被当场取消参赛或执教资格,第三次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球队被取消参加所有比赛或执教资格,且全队红牌总数达到3张,则该队将被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的资格。
第三,裁判员的评审结果是比赛的最终结果,任何人不得改变。如果球队对比赛结果有疑问,仍可以向仲裁提出上诉,处罚将根据视频数据进行。裁判不公正造成严重漏判或误判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如果裁判员的专业能力有问题则更换其裁判工作。
四是加强交流队伍成员管理。被交换的球员在场上仍然接受原队教练的指令,这也是造成场上混乱的因素之一。因此,中国摔跤协会要求交换队之间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力必须明确。被交换的球员只能听从其所代表球队教练的指示,其他教练不得发出指示。
五是6名副裁判长上场裁判,提高一线水平。三场摔跤比赛选拔的41名裁判员全部相同。他们都是经过两次培训课程和至少两次预选后选拔出来的。他们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专业技能都是中国最好的裁判。然而,由于本次比赛的激烈程度远远超出预期,这让裁判们害怕犯错。越是害怕,就越会犯错,导致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精神负担过大,限制了自身能力的发挥。派出六名经验丰富的资深裁判员下台执法,一是缓解压力,二是提升一线执法水平。
新政策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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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员要多对场上球员进行提醒和解释,不能操之过急,特别是涉及新规则的不规范动作时。
2、除参赛队员外,任何人不得上台。如有违规,首次出示黄牌,第二次出示红牌,并取消参赛资格或教练资格。第三次将被取消所有比赛资格。或教练资格。
3、裁判员的审核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任何人不得改变,但仍可向仲裁提出申诉。裁判不公正造成严重漏判或者误判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如果他的专业能力出现问题,他的裁判工作就会被替换。
4、加强对交流团队成员的管理。被交换的球员在场上仍然接受原队教练的指令,这也是造成场上混乱的因素之一。交换球队之间教练的职责和权力必须明确,交换的球员只能听从所代表球队教练的指示。
五六名副裁判长上场,提高一线裁判水平。派出六名经验丰富的资深裁判员下台执法,一是缓解压力,二是提升一线执法水平。
公司章程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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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摔跤协会”(简称中国摔跤协会)。英文翻译为CHINESE WRESTL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WA。
第二条 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各行业体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或者法律认可的摔跤体育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组织。和法规。本协会是促进摔跤运动发展、促进摔跤运动普及、提高摔跤技术水平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全国摔跤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摔跤运动的发展,促进竞技水平的提高。摔跤的水平。发展摔跤产业,为国争光,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中国摔跤协会的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国摔跤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摔跤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为北京市天坛动力中区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摔跤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摔跤水平。
(二)研究批准摔跤运动竞赛制度,对摔跤竞赛制度、竞赛规则、裁判法规等提出完善和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决心组织和承办全国性摔跤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摔跤训练体系,提出完善摔跤训练体系的建议,促进摔跤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国优秀运动队训练。
(六)提出摔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资格审查意见。
(七)组织摔跤项目的科学研究,承担摔跤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摔跤体育刊物。
(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与摔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类型为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育协会、大中专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团体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摔跤俱乐部,由省级党委批准市委、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摔跤协会承认本章程,经协会常务会议申请并批准后,将成为该团体的团体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倡导小组章程;
(2) 愿意加入本团体;
(三)在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注册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证书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组织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 入会是自愿的,入会免费。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向集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设立、解聘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目前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董事人数较多时,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会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集团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尚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就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主席)、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向业务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就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为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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